媒体报道

为流量摆拍,未成年人权益如何保障?


时间:2025/2/28 0:00:00    阅读:(15)


近日,千万粉丝网红“瑶一瑶小肉包”的视频引发网友热议:4岁的“瑶瑶”蹦跳前行时,突然被旁边的哥哥绊倒,摔在地上放声大哭,但拍摄的妈妈并没有去扶,反而还在一旁哈哈大笑。

对此,《福建法治报》“普法之窗”栏目邀请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冯礼桉律师就4岁网红摆拍争议背后涉及的法律问题展开普法。


事件回顾一

公开资料显示,瑶瑶出生于2020年10月30日,“瑶一瑶小肉包”账号为其母亲申请并运营,主要记录瑶瑶的生活日常。

日前,该账号发布了一则视频。画面显示,瑶瑶蹦蹦跳跳地走着,突然被旁边的男孩故意伸脚绊倒,接着号啕大哭。有网友评论:“小男孩类似这样的玩笑已经好几次,真的很危险”。视频发酵后,不少网友质疑瑶瑶母亲为了流量故意摆拍。同时,网友指出,1月28日,瑶瑶新春祝福视频中小手被冻得通红,质疑其父母为了录视频,不顾小孩被冻反复拍摄。

2月13日,瑶瑶母亲发布回应:“我一直觉得小朋友摔摔打打才能长得更皮实,所以一直也觉得妹妹在没有危险的情况下,在不伤害别人的情况下都可以快乐玩耍……摔倒了我也会鼓励她自己站起来”“有时候她自己在外面玩小手都会红红的,也不是网上说的我刻意去冻她,冬天手伸出来就是会冷,玩一会烤一会火就会暖和起来……”

问题①:策划危险摆拍是否涉嫌违法?

冯礼桉律师: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八周岁或者由于身体、心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该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组织未成年人进行危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同时,我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具体到该事件中,若瑶瑶的母亲策划危险摆拍,那便涉嫌违法。

问题②:拍摄并发布女儿走路被绊倒、洗澡等各类视频,是否侵犯女儿相关权益?

冯礼桉律师: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若瑶瑶的母亲在未经瑶瑶同意或者瑶瑶无法同意的情况下,拍摄并发布的内容涉及女儿不愿公开的私密行为或场景,且超出“合理家庭记录”范围,可能构成侵犯隐私权。

同时,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无论瑶瑶母亲发布的视频是否用于商业目的,在未获得瑶瑶的同意或者瑶瑶无法表达同意情况下,都可能构成对肖像权的侵犯。

此外,若发布的视频引发公众对瑶瑶的负面评价,可能降低其社会评价,则有可能构成名誉权侵害。

综上所述,虽然瑶瑶的母亲可能出于记录生活或其他原因发布这些视频,如果这些行为未经瑶瑶本人同意或者瑶瑶无法同意的,并且超出合理范围,就可能涉及到对瑶瑶人格权的侵犯。然而,具体情况需要根据个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

问题③:父母靠“晒娃”赚钱是否违法?

冯礼桉律师:父母“晒娃”并不违法,但靠“晒娃”赚钱,甚至危害到孩子的身心健康,那就是违法的。

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第十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违法处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当利益。若父母为了赚钱,让孩子在“晒娃”视频中进行危险动作表演、过度劳累的才艺展示,或进行其他可能危害孩子身心健康的行为,也属于违法行为。

此外,根据《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市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规定,严禁借“网红儿童”谋利。严管严控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表演,对出现未成年人单独出镜或者由成年人携带出镜超过一定时长,且经核定为借助未成年人积累人气、牟取利益的直播间或者短视频账号,或者利用儿童模特摆出不雅姿势、做性暗示动作等吸引流量、带货牟利的账号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因此,如果家长作出以上情形的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

问题④:若公共视频平台出现人为策划的未成年人摆拍视频,平台需承担何种责任?

冯礼桉律师: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网络安全法》等规定,平台可能面临以下三类责任:

1.民事连带责任。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若用户发布的摆拍视频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肖像权、隐私权),平台在接到权利人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删除、屏蔽等措施,需对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2.行政监管责任。根据我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平台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该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平台若未及时处理,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3.刑事风险传导责任。若平台运营者明知视频内容涉嫌犯罪(如虐待儿童、传播淫秽物品)仍予以流量推荐,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直接责任人最高可处三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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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顾二

公开资料显示,“瑶一瑶小肉包”账号截至2月24日有2115.9万名粉丝,获5.9亿点赞。另“瑶瑶的爸比妈咪”账号目前有236万名粉丝,获1亿点赞。

在该账号中,可以看到在记录瑶瑶的日常生活中有广告软植入。据报道,近一年来,“瑶一瑶小肉包”和“瑶瑶的爸比妈咪”两个账号发布30条广告视频。2023年,“瑶一瑶小肉包”曾发布26条广告视频,每条时长约2分钟。第三方平台显示,其1-20秒广告报价40万元,60秒以上报价55万元,高于90%同级达人。以一年30条广告、每条55万元估算,该账号一年广告收入或超1650万元。

此前,“瑶一瑶小肉包”“瑶瑶的爸比妈咪”账号商品橱窗均有在售商品,已售件数以万计。2月18日晚,记者经检索发现,该2个账号中主页的商品橱窗已全部清空。根据直播动态,近一年来“瑶瑶的爸比妈咪”直播28场次。

问题①:利用女儿拍视频赚钱是否属于雇佣童工?

冯礼桉律师: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规定,童工指未满16周岁的劳动者。但文艺、体育单位经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招用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等情形例外。

若瑶瑶母亲以“家庭拍摄”为名要求女儿长期、高强度参与视频拍摄(如影响正常生活、学习或身体健康),可能被认定为变相使用童工,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第十一款“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财产权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的行为”之规定,该情形损害女儿权益,女儿可主张赔偿,但需成年后,或由其他监护人代理。

问题②:在4岁孩子的视频中植入广告,是否违反《广告法》?

冯礼桉律师:我国《广告法》明确规定,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瑶瑶的父母在孩子4岁时,发布带有商品或服务推广内容的视频,实际上构成广告代言行为。这种做法不仅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也可能对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

问题③:瑶瑶母亲通过发布瑶瑶的视频赢得流量从而获取商业利益,视频收益如何处理?

冯礼桉律师: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为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瑶瑶作为视频出镜主体,其肖像权、表演劳动产生的收益应归属于瑶瑶,但父母作为监护人可代为管理财产。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瑶瑶父母需将收益用于女儿的生活、教育、医疗等合法权益,不得挪作他用。

此外,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若瑶瑶父母滥用或侵占女儿财产,瑶瑶成年后可起诉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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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顾三

有网友发现,瑶瑶已满4周岁却未入学。此前,瑶瑶母亲在微博账号发长文回应“瑶瑶2024年11月刚满四岁,因为想让瑶瑶上当地最好的幼儿园,但没能摇上,今年被录取了,过两天就会去上学。”

2月19日,据媒体报道,瑶瑶已于今年春季开学时入园。

问题:未送适龄女儿入读幼儿园是否剥夺受教育权?

冯礼桉律师:根据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6周岁儿童必须接受小学教育,但幼儿园教育属于学前教育,非强制性。若儿童已达到小学入学年龄(满6周岁)仍未接受义务教育,则属于违法。

此外,根据《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律师提醒




当前,短视频平台已成为新的家长“晒娃”大本营。家长适度分享孩子日常生活无可厚非,但若借此牟利,使孩子沦为流量的工具人,则可能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在为孩子拍摄短视频时,家长应尊重孩子的意愿,确保其是自愿参与的,并考虑安全性和适宜性,切忌为博流量作出危险动作等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同时,要注意保护孩子的隐私和合法权益,避免泄露其个人信息或隐私内容。

对于短视频平台而言,应加强对直播或视频内容方面的审查和监管力度。当发现用户发布传播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信息,或内容明显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有强迫或暴力对待未成年人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相关的信息,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封号等处置措施,及时清理违法和不良信息,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网信、公安等部门报告。对于相关监管部门而言,需要进一步加强网络环境的综合整治,高度重视网络空间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多措并举加大针对相关乱象的打击处罚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