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遇到“免责条款”时如何应对?
时间:2020/4/2 0:00:00 阅读:(1067)
导读
保险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免责条款常被合同一方当事人写入合同或格式合同之中,作为明确或隐含的意思要约,以获得另一方当事人的承诺,使其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免责条款一般都隐藏在格式条款之中,在订立保险合同中应当谨慎。
一、相关法律的规定
《保险法》第17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法》第30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二、相关案例分析
2019年8月的一天,驾驶人张某驾驶汽车行驶在路上,适逢天降暴雨,路面积水严重,张某驾驶汽车不幸陷入一水坑之中导致车辆抛锚,张某在第一时间联系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指派拖车将车拖入附近的4S店进行维修,张某花费了汽车维修费用5万余元。正当张某要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却以张某未投保“涉水险”和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发动机进水不赔偿”的免责条款等理由拒绝赔偿,张某认为其不知道“涉水险”该险种也不知道保险合同中“发动机进水不赔偿”的免责条款,此时张某应当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
三、案例解析
首先在本案中,我们应当分析张某的汽车维修费用是属于“车损险”的赔偿范围还是属于“涉水险”的赔偿范围。“车损险”是当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本身损失时,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而“涉水险”是保险公司设立的在“车损险”之外的一种附加险种。张某和保险公司约定的保险合同的车损险赔偿范围包括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等内容,很明显张某遇到暴雨造成的汽车维修费用应当属于车损险的赔偿范围,但是张某又未投保“涉水险”,此时保险条款出现了冲突,根据《保险法》第30条的规定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因此张某应当获得赔偿。又根据《保险法》第17条的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张某并不知道免责条款的内容,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并未对免责条款作出提示和明确说明,如果保险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其已经做到提示说明义务,免责条款是不能对张某生效的,因此本案中保险公司主张的免责条款对张某也不产生效力。
综上案例分析,当事人碰到保险公司以“免责条款”为由拒绝理赔时,当事人应当冷静应对,转换思路,分析“免责条款”的效力,收集好相关的证据材料,正确地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