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南海律师:各商场、超市如何有效应对知识产权侵权索赔?
时间:2019/1/2 16:39:50 阅读:(1337)
当今,知识产权已成为最重要的生产要素之一,随着人们对商标、专利价值的认同与企业创品牌意识的增强,强大的经济利益驱动下的商标、专利侵权行为也相伴而生。而各大商场、超市作为商业活动的重要枢纽,虽然仅提供交易平台,却时常面临巨大的商标、专利侵权索赔风险。其如何有效避免知识产权侵权索赔纠纷,值得深思。
一、 各商场、超市承担知识产权侵权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
各大商场、超市作为销售商,其经营手段仅涉及产品销售,不参与产品的生产制造,其可能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的行为主要是通过销售、许诺销售制造商的侵权产品或因承租摊位的承租商销售或许诺销售侵权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人身、财产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罪相关法律规定,销售商侵犯他人商标、专利、著作权及商业秘密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将知识产权侵权类型细分为专利、商标、著作权侵权,各法律依据有所不同: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许诺销售、销售其专利产品,或者许诺销售、销售依照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侵犯他人专利权的,根据第六十条规定:可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规定,销售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的产品,该销售行为属假冒专利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属商标权侵权行为。根据第六十条、六十一条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引起纠纷的,可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八条规定,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各商场、超市如何有效规避知识产权侵权赔偿风险。
众所周知,各商场、超市作为经销主体,其销售的产品均由供货商(即前述的制造商)提供,对于其产品是否有知识产权权属是无法预知的。对于这种无意识、善意的“输入性”侵权行为,在特定的情况下,法律规定了免责条款,旨在保护善意的销售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的,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条均有类似的规定。据此可知,销售者免除侵权责任需要满足两个条件:首先,销售者主观善意,即销售者不知道其销售的产品为侵权产品。反之,销售者明知侵权产品而销售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之后有权再向供货商追偿;其次,销售者需要证明其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即证明该产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方能免责。
根据该规定,各商场、超市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有效规避知识产权侵权赔偿风险:
1.宏观上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制度,将知识产权风险把控贯穿始终。首先,建立知识产权知识产权风险预警,指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负责人,专人专用,避免造成对他人知识产权的侵犯和及时有效地防控他人的侵犯行为;其次,建立产品知识产权及其法律状态审查制度,包括商品标识审查、实物审查及对可能引发纠纷商品的知识产权法律状态进行检索。定期或不定期地向供货商、承租商通告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信息,同时对销售的产品知识产权进行动态监控,及时登记保存;最后,为避免因承租商带来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各商场、超市应与他们约定,要求其严格遵守商场、超市制定的知识产权管理等相关的规章制度,完善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配合商场、超市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共同维护商场的知识产权保护秩序。保证其销售的商品有合法来源,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并确保商场、超市有权检查他们销售商品的知识产权状况,可以根据情况要求承租商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在承租商无法提供产品合法来源及有关证据,或对商品涉嫌侵权没有异议时,应与其约定有权要求其停止销售涉嫌侵权的商品。
2. 签订知识产权合同,提供相关知识产权权属证明。与供货商、承租商签订知识产权保护合同,进货前要求他们提供相应知识产权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接受第三方授权经营的,还应当具备有效授权文件,如确实不能提供的,应当提供所售商品合法来源的证明文件。(1)产品标注注册商标的,应要求供货商提供知识产权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注册证、商标授权使用合同等;(2)产品标注专利标识的,应要求供货商提供知识产权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专利证书、专利授权使用合同等;(3)商品涉及著作权的,因要求供货商查验产品知识产权权属,并取得有关权属证明或者以书面合同方式取得该供货商的有关承诺。合同履行过程中,可根据情况要求供货商补充相应文件。若发现供货商提供商品的知识产权标记、标识错误,可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改正。
3. 保存有效凭证。销售者在向供货商进货时应当注意保存经销合同、进货清单、发票等能证明是合法来源的材料。
4. 涉嫌知识产权侵权,应当及时处理。各商场、超市在经营过程中难免遇到消费者对产品产生质疑甚至投诉,销售者在接到投诉时,应当及时处理,及时要求供货商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并约定因供货商提供的产品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导致商场、超市受到损失的,供货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各商场、超市能完善这几个方面措施,一旦出现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虽不能避免侵权的认定,但其作为销售者可以免除侵权赔偿责任。因此,对于知识产权侵权赔偿,各商场、超市一定要提高知识产权侵权防范意识,内部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保护机制,外部注重经销资料留存,内外兼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
主任:王南海律师
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为适应服务需求,特设立了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充分整合盈科全球律师资源,将顶级律师与本地服务进行无缝对接。盈科泉州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由一批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律师、专利代理人、商标代理人组成,部分成员律师具有律师、专利代理人双资质,并被评定为“福建省商标维权能手”、“福建省商标注册能手”、“福建省优秀商标代理人”、“盈科全国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领域优秀律师”等荣誉称号。团队几乎经历了从申请阶段直至维权阶段的方方面面,服务涉及鞋服、水暖、机械、电子、食品等各个领域,拥有多家著名企业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成功经验。